(一)形成公司与投资者双向沟通渠道和有效机制,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并获得认同与支持;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一)信息沟通:根据适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的要求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举行分析师说明会及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或者遇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修订而导致本制度内容与之抵触的,在本制度作出修订前,可直接依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在遵循公开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的相关信息,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市场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第十五条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领导,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事先确定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一条 投资者与公司之间发生争议的,由投资者与公司协商解决。投资者应当将争议事项及请求以书面方式提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应当作出答复。如争议或投诉事项的解决需要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应当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争议或投诉事项的解决方案。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模式及变化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第二十一条 在公共关系维护方面★★,公司应与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机构等相关部门建立良好的沟通关系,及时解决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机构关注的问题★,并将相关意见传达至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争取与其它公众公司建立良好的交流合作平台。

  (五)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与交流,并运用金融和市场营销等手段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十一条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以适当形式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机构对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六)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机构★★★、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公众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第一条 为了加强深圳市沛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下合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切实建立公司与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良好沟通平台,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形成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和谐的良性互动关系,提升公司的诚信度、核心竞争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深圳市沛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下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公司与投资者双方应当积极沟通★★,寻求有效的解决方案;公司与投资者也可共同申请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自行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公司与投资者可签订仲裁协议,将争议事项提交仲裁;若公司与投资者未能就争议事项达成仲裁协议的★★,任意一方可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法律★、行政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适用该等规定。